2021年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一批)申报指南

雅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补贴信息    2021年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一批)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均需提供专项资金申报表及其附表(在申报系统中填报,提交成功后打印)、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和盖章,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和不予资金支持。所有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出口(进口)报关单、银行收汇凭证、发票等明细材料的项目,需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明细附表, 具体纸质材料需与附表对应。

    申请各类项目资金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提升外贸发展水平项目

    一、申请《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三)条进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保险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市商务局以相关保险公司盖章确认的年度企业缴纳保费清单作为审核依据。

    新兴市场包括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二、申请《若干政策》第(四)条进口贴息的企业,需提供: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并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产品进口贴息提供,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日期以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为准(因海关放行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后而未能纳入上年度申报的部分可纳入本年度申报,在申请材料中请作出标注)。如是电子报关且报关单上无签发日期的,需提供签有批准日期的关税申报表或免税单或海关缴款书复印件。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申报技术进口贴息提供,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6.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7.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必须和纸质版保持一致,纸质文件加盖财政和商务部门公章。

    三、申请《若干政策》第(七)条国内重点展会补贴的企业,需提供:摊位确认文件,收费通知,发票,付款凭证。

    四、申请《若干政策》第(八)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出口实绩申报企业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每家企业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其中认证项目不超过2个;对不同类别项目,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项目申报需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每个项目均须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无翻译件不予以受理。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各具体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境外展览会项目

   (1)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2)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或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打印页)复印件。

   (4)参展人员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其他说明:①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②企业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览会的正规全称;③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④新兴市场为南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⑤如拥有两家以上公司的法人参展,可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交保单位营业执照和交保单位社保单;⑥如省内母(子)公司人员参展,无法提供申报单位社保的,可提交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及母(子)公司社保单;⑦外籍(含港澳台)参展人员可提交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⑧退休返聘人员可提交退休证和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2.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①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ab.org.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②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③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3.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②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③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④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申请,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其他说明:①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②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③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5.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标识和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其他说明:①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②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六、申请《若干政策》第(十)条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补贴的企业(行业协会),需提供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当年获批的工作站提供批准文件)。 

    七、申请《若干政策》第(十一)条商务高质量发展系列创新试点的企业,需提供列入试点企业的证明材料,以及2020年度开展试点业务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若干政策》第(十二)条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业务的企业,需提供进口汽车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销售凭证、具体数量、明细清单(包括车架号、发动机号)、佐证材料等。 

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

    九、申请《若干政策》第(十九)条服务外包成长型、骨干型、龙头型企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业务发展情况;

    2.2020年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3.2020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      4.2020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5.2020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截图(请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统计查询一栏中打印,日期选择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    

    6.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本条款资金与国家级服务外包资金中的“企业人才培养”资金不可重复申报和享受。

    十、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条重点服务外包在岸业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服务外包企业在岸业务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发展情况;

    2.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3.2020年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4.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收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是指属于《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业务。

    申报以上第(十九)和(二十)条项目的企业,申报材料(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需胶装成册,正面和书脊需印有年度、项目名称及单位名称,如果是多册需在正面和书脊印顺序数字。材料报送截止日前无法提供2020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补交,其他材料原则上不接受补交。

    十一、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经贸展览会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1.展览项目总结;

    2.展会备案证明;

    3.展会场地租赁合同;

    4.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馆租赁费用发票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

    5.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

    7.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延期举办的展会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和场馆方签订的计划在疫情期间举办的展会场租协议或者已交档期定金的凭证。

    十二、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中央厨房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项目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背景、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投入产出分析等情况);

    2.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餐饮门店(老年助餐点、团膳服务场所)明细表(附表);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明细,投资决算报告和相应的财务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5.中央厨房平面图,图上标注各功能区名称和面积;

    6.连锁门店提供门店营业执照、营业额等证明材料;

    7.服务合同(需注明服务人数)。

    十三、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商贸服务行业技能大赛补贴的单位,需提供:

    1.餐饮行业技能比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技能比赛的工作方案,以及组织情况、比赛过程、比赛获奖情况、赛事效果及社会影响等总结情况;

    2.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技能比赛场地租赁合同及费用、比赛用设备与材料费用、评审费用(评委住宿补贴)、宣传费用、奖杯证书费用及其他工作经费支出的发票、付款水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技能比赛的相关通知及现场照片;

    5.通报比赛获奖名次情况的文件或证书。

    本项目申报主体为餐饮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商协会),由申报主体组织的2020年度并且已经完成的行业职业技能比赛,比赛全程参赛人数不少于60人

    十四、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家政企业规范管理投入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推荐文件。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背景、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投入产出分析等情况;

    3.社保缴纳明细;

    4.社保缴纳凭证。在职合同制员工社保缴纳凭证,须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社保局盖章确认,缴费期限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

    5.银行汇款凭证。公司银行账户发放员工工资的支付凭证;

    6.劳动合同。家政企业与合同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推荐使用示范文本;

    7.企业建立的家政服务员员工信用档案;

    8.家政信息平台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平台基本情况、总投入等情况(自建平台单位),平台项目年度投入经费支出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9.使用外部平台相关服务业务合同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10.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促进外资提质增效项目

    十五、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开办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申报企业实际履行总部或共享功能情况的说明(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提供总部或共享功能的服务对象数量、层级、区域和种类、实际履行功能运作状况、扶持资金计划用途、母公司在省内设立其它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并享受省级外资总部扶持政策情况等。其中,

   (1)对母公司情况、跨国公司投资管理架构等有规定的认定条件较省认定时的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2)基于企业现状(包括生产经营、股权结构、企业信用等多方面),逐条对照有关标准,对是否持续满足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认定条件、满足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享受条件作出的声明;并由各市、区商务部门签署已赴企业实地核实并同意的意见;

   (3)明确提出申报资金要求;

    2.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0年度审计报告;未能及时取得审计报告的,应提供原因说明,由地方商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2020年度会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母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母公司2020年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下限金额的证明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最新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

    6.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及被授权管理或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需明示企业2020年度实际净入库纳税额);

    7.与认定时相比,存在母公司授权文件更新、投资管理架构变化的,应提供最新的投资管理架构图、母公司授权其管理境内外企业的证明文件及被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8.与被管理企业(机构)发生管理或共享服务关系相关的最近一年往来凭据。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管理对象、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共享服务对象为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增加提供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9.功能性机构升格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提供省认定文件以及地方商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功能升级实施情况说明;

    10.各级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20211月1日前认定的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及已认定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于20211月1日前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2021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号)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86号)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条件,给予不超过60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补助或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开办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开办补助或增加发放开办补助的资金,均须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于按照苏政办发〔2021〕4号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条件,给予开办补助或增加发放开办补助的,企业所获的开办补助和增加发放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

    十六、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七)条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智慧园区和国际合作园区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1.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智慧园区、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情况(加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2.开发区管委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省商务厅认定批复;

    4.各级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推动流通现代化促进消费升级项目

    十七、申请《若干政策》第(三十七)条市级各类电商示范试点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八、申请《若干政策》第(三十八)条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2019-2020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2.项目建设报告(包括: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主要经济指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投资明细;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的示范意义和可复制性);

    3.202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相关项目支出的有效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5.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著名商标等证书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7.2020年已获得过扶持资金的,需提交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内容,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数额、使用情况,项目在2020年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十九、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条绿色商场示范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省级/国家级绿色商场创建认定文件。

    二十、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一)条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老字号集聚区省级及以上老字号集聚区认定文件

    老字号直营连锁: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已发生费用的相关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

    4.项目申报单位近2年纳税证明;

    5.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证明材料(如中华老字号信息系统企业信息及年报填报情况等);

    6.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

    老字号展会特装:

    1.展会主办方文件;

    2.展位确认文件;

    3.市老字号协会确认参展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单位近2年纳税证明;

    5.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老字号创新发展: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已发生费用的相关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

    4.项目申报单位近2年纳税证明;

    5.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证明材料(如中华老字号信息系统企业信息及年报填报情况等);

    6.老字号原址证明材料或博物馆(陈列馆)、历史文化教育基地、对外文化交流基地建设区县级以上相关认定证明文件(根据项目类别、扶持内容选择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一、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二)条特色商业载体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省部级商业特色街、高品位步行街认定文件。

    二十二、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三)条商贸物流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原件);

    2.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正本);

    3.已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

    4. 企业所在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附申报项目2020年未获其他财政补贴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6.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类别、扶持内容选择提供):

    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建设项目:

   (1)标准托盘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租赁清单(标明型号)等;

   (2)标准化改造费用清单、费用发生原始凭证等,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月台、货架、叉车、笼车、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

   (3)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协议;

   (4)业务介绍资料等。

    商贸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1)企业信息简介;

   (2)提升改造前后功能适用对比情况;

   (3)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适用情况;

   (4)平台服务行业/企业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5)平台用户(入驻企业)数量及主要用户(大客户)相关合作协议;

   (6)服务用户经营推广典型案例(5个以上);

   (7)资质、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共同配送发展项目:

   (1“一对多”服务商贸企业、社区门店、镇(村)服务点等名录清单;

   (2“一对多”服务协议;

   (3)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

   (4)配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便利店、镇(村)服务点等合作协议、费用结算凭证;

   (5)物流配送智能化设备设施清单;

   (6)物流配送智能化实现途径;

   (7)共同配送统计表(附表)。

    冷链配送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全程冷链配送实现情况报告;

   (3)全程冷链经营规模、服务范围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4)全程冷链配送改造费用清单、费用发生原始凭证等,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改造,月台、货架、叉车、笼车、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设备更新。

    二十三、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四)条肉菜追溯能力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与市级肉菜追溯平台运维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

     3.市级肉菜追溯平台运维单位出具的有关数据传输数量和质量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投资的合同、发票、水单及资金明细汇总表;

     6.近三年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7.项目申报主体所在地商务局推荐文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四、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评分表,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意见,升级改造项目情况说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升级改造支出相关票据(复印件),效果图片。

     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评分表,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意见,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升级改造支出相关票据(复印件),效果图片;

申报项目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需按照商务部《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实施新建或改造升级并达标。

     二十五、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七)条采购对口扶贫地区农副产品奖励的企业,需提供:采购苏州对口扶贫地区农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二十六、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八)条大型商贸企业创新销售模式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销售数据年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线上线下运营情况报告,改造和提升线上销售硬件设备的支出票据(复印件),效果图片。

     二十七、申请《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社区商业便利网点建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2.建设完成情况说明和投资完成情况说明。包括便利店(点)的建设数量、经营地址、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经营品种及数量,并填写社区商业便利网点汇总表(附表);

    3.便利店营业执照、便利网点场地租赁有效协议或合同;

    4.便利店(点)图片(每个店至少2张图片);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投入发票

    二十八、各级商务部门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其它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2021年6月29日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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